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
煤礦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屬淮南礦務局。該礦原
設計年產能力為150萬噸,核定年生產能力為180萬噸。該礦為高沼氣礦井,并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險。
事故發(fā)生地4411—353米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面,運輸順槽于1985年2月開始施工,
事故前共掘進195米。施工過程中,2~7月份瓦斯平均濃度和涌出量變化不大,平均涌出量為 0.7立方米/分。進入8月份以后,風流中瓦斯平均濃度和涌出量明顯上升,瓦斯?jié)舛葹?.56~0.96%,絕對涌出量為1.39~2.36立方米/分。特別是放炮后瓦斯超限嚴重達6%。
1985年8月24日8時35分,放炮員違反
操作規(guī)程,放炮后明火點燃瓦斯發(fā)生瓦斯爆炸
事故,死亡28人,傷12人,經濟損失約13.6萬元。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
事故。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違反《
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97條、295條規(guī)定,放炮時未將炮眼內煤粉掏盡,未裝座底泥,藥卷未頂實,封泥未填滿搗實,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著火。
2、該工作面進入8月份后,炮后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報警斷電儀經常報警斷電,但此現(xiàn)象未引起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從未研究
分析和采取
措施加以預防,導致炮后涌出的高濃度瓦斯遇火爆炸。
3、放炮
管理松馳,
制度執(zhí)行不嚴,礦區(qū)對長期違章裝炮、放炮行為沒有認真檢查糾正。
4、礦
安全工作沒有落到實處,
安全技術工作不夠嚴細,礦及
通風區(qū)領導對瓦斯日報表審閱馬虎,對炮后瓦斯嚴重等問題,沒有督促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三、對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86年6月2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號文批復對
事故責任人處理如下:
1、礦分管
通風副總
工程師毛某某,對4411順槽瓦斯涌出量上升趨勢重視不夠,
通風瓦斯
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嚴,對此
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副總
工程師職務處分。
2、礦長田某某,負責全礦行政工作,
安全工作抓得不緊,
安全辦公室會議不正常,對
通風瓦斯和放炮工作
管理不力,對此
事故負領導責任。給子撤銷礦長職務。
3、礦黨委書記宋某某,對貫徹黨的
安全生產方針督促不力,對干部
安全教育不夠,對
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礦務局局長楊某某,
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
安全生產形勢不夠穩(wěn)定,7、8月份連續(xù)發(fā)生惡性
事故,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局黨委書記吳某某任職以來,對
安全工作列入黨委議事日程不夠,對貫徹黨的
安全生產方針抓得不實,應作深刻檢查。
四、防止同類
事故的
措施
1、提高
安全意識,加強
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
制度,定期
分析研究礦井瓦斯涌出及其對策,控制瓦斯?jié)舛取?
2、開展
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
安全觀念,對瓦檢、放炮等特殊工種進行嚴格培訓,全面考核,堅持持證上崗,認真編寫采掘工作
作業(yè)規(guī)程,嚴格審批
制度,做到
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