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海頭福文華府 1 號樓、2 號樓“11?4”一般觸電事故
2025年4月30日,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政府公布了《霞山海頭福文華府 1 號樓、2 號樓“11?4”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11月4日,位于霞山區(qū)海頭街道的福文華府1號樓、2號樓工地發(fā)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3萬元。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華府1號樓、2號樓 建設單位:湛江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勘察單位:山東xx勘察測繪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廣東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湛江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監(jiān)理單位:廣東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發(fā)生經過 2024年8月2日,湛江市xx門窗有限公司派出工人符某南、莫某松等2人組成百葉窗班組將欄桿和百葉運往福文華府工地進行安裝工作。符某南、莫某松等人沒有高處作業(yè)證、電工證、吊籃操作證等職業(yè)資格資質證書。 11月4日17時55分左右,符某南與莫某松收工從電動吊籃下來時,吊籃離地還有20-30cm左右的時候停止。符某南認為電動吊籃出現故障,叫莫某松從電動吊籃里下去收拾工具,自己去查看在電動吊籃上的控制電箱。符某南在第二次將電纜接頭插入控制電箱進電接口時,身體變僵硬,身體變直。莫某松發(fā)現后,叫了符某南幾聲,沒有回應。 事發(fā)現場只有符某南、莫某松等兩人,沒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莫某松大叫:“有人被電了”,并跑去關離事發(fā)地12米左右的配電箱的開關(經核實該配電箱并非吊籃供電線路)。莫某松跑回時發(fā)現符某南已經倒在因當天下雨產生的小水洼中并沒有任何反應。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員羅某杰、施工員韋某局、電工黃某楊等人聽到莫某松呼救后趕來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工地其他人員陸續(xù)趕來事發(fā)現場,在電工黃某楊確認已經斷電后,眾人將符某南搬至積水外。 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電動吊籃的進電電纜的另外一端是穿過2號樓8樓的窗戶連接著放置在2號樓8樓陽臺上的380v臨時配電箱(三級配電箱),其中電動吊籃的進電電纜里的三條火線是連接著該臨時配電箱里漏電開關上方的保險絲熔斷器下方出電接口,電動吊籃的進電電纜里的零線是直接連接著該臨時配電箱進電的電纜(與二級配電箱直接連接的電纜)的零線接線端子上,電動吊籃的進電電纜的接電沒有經過該臨時配電箱里的漏電開關。事發(fā)當天現場地面、升降電動吊籃及其上面附帶的電纜均為濕潤狀態(tài)。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為 符某南,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高處作業(yè)證、電工證等特種作業(yè)資格證,未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防護用品,違章冒險操作,違規(guī)檢查電動吊籃線路。 2.物或環(huán)境的不安全狀態(tài) 事故現場電動吊籃電纜多處有粘貼膠帶、電動吊籃電纜沒有接地線(PE線)、電動吊籃臨時用電和吊籃內外接移動插座的電線都沒有經過漏電開關;下雨天潮濕的天氣環(huán)境。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的人員(2 人) 1.符某金,系湛江市恒立門窗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的承包資質,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措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不重視、不學習,不熟悉不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方針政策,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廣告 698元20條線路任意出行,吃住行門票全包,兩人同行一人免單 春蕾國際旅行社 查看詳情 事故調查詢問筆錄與在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不一致,其本人堅持稱符某南、莫某松是將湛江恒立門窗公司的加工鋁合金欄桿和百葉送往福文華府工地的送貨和分貨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電動吊籃進行安裝百葉的人員,是符某金本人在自身沒有相關特種設備操作證的情況下一個人獨自操作使用電動吊籃進行百葉安裝,電動吊籃的電是工地電工接的而不是違章指揮符某南接的,調查期間不如實說明問題,涉嫌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要求符某南自行對電動吊籃線路檢查維修,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湛江市霞山區(qū)應急管理局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符某金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處理。 2.陳某雄,系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事故調查詢問筆錄與在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不一致,其本人堅持認為是符某金一個人獨自操作使用電動吊籃進行百葉安裝,符某南是搬運材料輔助符某金工作的,電動吊籃電纜上的電是本單位電工接的而不是湛江恒立門窗公司沒有報備私自接駁和沒有經過現場驗收的,調查期間不如實說明問題,涉嫌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未將承包單位納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負有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湛江市霞山區(qū)應急管理局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陳某雄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處理。 (二)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的單位(3個) (1)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高盛公司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識別嚴重缺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亂,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湛江高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相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廣東省建設工程監(jiān)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將福文華府的欄桿和百葉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承包單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未對承包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情況和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和開展定期檢查;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湛江高盛公司未與湛江恒立門窗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對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約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編制事故電動吊籃的專項施工方案; 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采用 N-S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線路未重復接地;電動吊籃和移動插座沒有經過漏電開關,未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和三級配電、二級保護;作業(yè)現場電動吊籃開關箱掛接沒有經過漏電開關的移動插座; 廣告 月供520,把心儀好車帶回家 宏盟二手車 查看詳情 對湛江恒立門窗公司福文華府電動吊籃作業(yè)人員安全生產和培訓不到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確保培訓考核合格;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沒有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本公司有關人員的事故調查詢問筆錄與在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不一致,在事故調查中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湛江市霞山區(qū)應急管理局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處理。 (2)湛江市恒立門窗有限公司。吊籃的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嚴重缺失,現場幾乎沒有安全生產管理痕跡。作業(yè)現場沒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風險告知、應急救援預案;吊籃控制箱上安全警示標志存在損毀、模糊不清,作業(yè)現場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沒有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設備;電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作業(yè)現場存在多項事故隱患。 湛江恒立門窗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有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福文華府作業(yè)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進行任何安全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湛江恒立門窗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符某金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承攬福文華府欄桿和百葉工程; 湛江恒立門窗公司沒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沒有為滿足安全生產條件投入必需的資金;沒有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作業(yè)現場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沒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雇傭符某南、莫某松等人在沒有電工證、高處作業(yè)證等特種作業(yè)證情況下從事相關特種作業(yè)工作;沒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沒有向從業(yè)人員告知作業(yè)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沒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未對電動吊籃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沒有為在福文華府施工的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 調查期間未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湛江市霞山區(qū)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湛江市恒立門窗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處理。 (3)廣東盈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福文華府項目的設計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廣東盈潤監(jiān)理公司除了實際控制人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相同外,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分別為施工單位的股東之一廣東禾地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和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廣東省建設工程監(jiān)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對違法承攬和分包建設項目失察,未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未認真履行現場監(jiān)理工作職責,未嚴格落實該公司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監(jiān)理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監(jiān)理細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核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監(jiān)理規(guī)劃及安全監(jiān)理人員配置規(guī)定等相關制度;對分包項目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檢查不到位;落實分包項目現場監(jiān)理工作職責不到位。對電動吊籃的安裝使用巡視檢查和旁站監(jiān)督不到位;建議湛江市霞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廣東盈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