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某客運有限公司 使用已注銷運輸證車輛從事包車經營“一案雙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執(zhí)法人員在梁溪區(qū)南湖大道與金石路交叉口查獲劉某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正在運送濱湖區(qū)一家企業(yè)員工上班,因該車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執(zhí)法人員依法采取了暫扣車輛的強制措施。經調查,確認涉案車輛道路運輸證已被注銷,其實際經營人為駕駛員劉某某,他通過無錫某客運有限公司與濱湖區(qū)一家企業(yè)簽訂包車合同,合同約定為常日班一接一送,費用610元/天。無錫某客運有限公司在取得客戶支付的包車服務款項后,再按照400元/天的標準分配給劉某某。
行政處罰結果:
無錫某客運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構成使用無道路運輸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車輛實際經營人劉某某構成未經許可從事包車客運經營,市交通綜合執(zhí)法局依法對公司及劉某某實施“一案雙罰”:對公司罰款5000元并責令限期改正;對劉某某罰款 60000元并責令停止經營。
點 評:
企業(yè)在選擇包車服務單位時,一定要選擇具有合法有效經營資質的包車經營企業(yè),任何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包車經營的組織或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包車經營企業(yè)在運營過程中也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內部安全管理,確保使用已取得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開展運輸,堅決避免“以包代管”現象發(fā)生。